$ 0 0 林益世被以五千萬元交保後,特偵組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416條第1項提起準抗告,遭台北地院裁定駁回,因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418條第1項,此種裁定不得為抗告。而除非特偵組發現有逃亡或湮滅證據的新事實、新事證,致再向法院聲請羈押,否則在有罪判決確定前,林益世即有人身與行動上的自由。則在有諸多前例可尋,且審判期間又屬漫長下,現行替代羈押的手段,果能有效防止逃亡? 《詳全文...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