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[真的沒有放水嗎?](http://static.ettoday.net/images/185/b185658.jpg)
林益世與陳啟祥,乃處於受賄與行賄的關係,此在學理上稱為必要共犯,而屬《刑事訴訟法》第7條第2款的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,基於證據調查的關連性與便利性,兩者乃屬不可分割,檢方就應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5條的規定,合併偵查與起訴。惟在此案件裡,特偵組竟將兩者為切割,而僅起訴林益世,並將陳啟祥另案發交高檢署為偵辦,既罔顧訴訟經濟,更無視於證據調查的共通性,若將來法院未將兩者合併,不僅難以發現真實,更可能出現裁判歧異的結果。也因此,如此罕見的起訴動作,不僅讓人感到錯愕與不解,更讓人懷疑特偵組是否另有他圖。 《詳全文...》